(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月惠与被告长安大学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惠,长安大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96号原告:王月惠,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小军,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大学,法定代表人:马建,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周仁,女,该校教师,住该校。委托代理人:王珂,女,该校研究生,住该校。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月惠与被告长安大学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惠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惠撤回起诉。诉讼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王月惠负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