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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999号原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被告杨某某,现住唐山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1日婚生一女杨欣悦,现现就读于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由于被告性格古怪,对原告极不信任,无端猜测原告有外遇,且因此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期间原告曾因此采取过过激行为,对自身造成过伤害。被告长期的猜忌使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失去信心,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欣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整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座落唐山市路南区六和嘉园101楼2门1203室房产一套);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原、被告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三、房产所有权证明一份,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四、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没有怀孕。被告杨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2、婚生女杨欣悦不同意由被答辩人抚养。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很难有精力细心照顾孩子,且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抚养费过高。3、唐山市路南区六和嘉园101楼3门1203室房产是夫妻2009年贷款所购,首付款16万元,其中9万元是向答辩人父母所借,该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0年10月购买汽车一辆,价值12万元,被答辩人未告知答辩人于2013年5月20日左右过户,被答辩人有明显的转移财产之嫌。夫妻共同存款及工资收入,由于被答辩人在银行工作,所以双方存款及工资收入一直由被答辩人掌管,但现在被答辩人却一口否定存款的存在,被答辩人有隐瞒财产之嫌。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杨某某、王某某向杨居国借款买房的事实;证据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对账单,证明工资收入情况及月收入2000余元;证据三、信用卡购车证明,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轿车情况。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2、孩子抚养权归谁;3、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被告工资不止被告所说的2000元。对证据三无异议。被告杨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据被告杨某某申请调取如下证据:证据一、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两份;证据二、机动车档案信息两份;证据三、王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唐山分行对账单一份。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对法院调取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200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1日生一女杨欣悦。2013年7月13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长期猜忌使原告王某某对双方婚姻失去信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欣悦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猜忌争吵,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实质影响,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担负照顾家庭责任、抚育孩子的责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敬韬审 判 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