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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万博金属配件厂与吴珍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水县和凤镇万博金属配件加工厂,吴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溧水县和凤镇万博金属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溧水区和凤镇沈家山村。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明社,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珍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溧水县和凤镇万博金属配件加工厂诉被告吴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水县和凤镇万博金属配件加工厂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珍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水县和凤镇万博金属配件加工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