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传旺、孙克元与孙克元、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旺,孙克元,贺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王传旺,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克元,男,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贺桂荣,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旺与被告孙克元、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传旺承担。审判长 周爱军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