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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传旺、孙克元与孙克元、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旺,孙克元,贺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王传旺,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克元,男,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贺桂荣,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旺与被告孙克元、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传旺承担。审判长  周爱军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