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林清德申请执行胡高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德,胡高明、王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林清德,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胡高明、王万琼,汉族,住泸县太伏镇。关于林清德申请执行胡高明等民间借贷案,(2012)龙新民初字第7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华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