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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林清德申请执行胡高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德,胡高明、王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林清德,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胡高明、王万琼,汉族,住泸县太伏镇。关于林清德申请执行胡高明等民间借贷案,(2012)龙新民初字第7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华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