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小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小芳诉袁海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芳,袁海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小字第144号原告:王小芳,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被告:袁海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原告王小芳诉被告袁海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芳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