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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霞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霞,西安市新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29号原告刘兵霞,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代理人赵彦松,陕西正义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穆伟,该单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霞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兵霞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兵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兵霞承担。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