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45号原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321国道以北东五路高压走廊以东。注册号341504000005370。法定代表人项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燕,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石材城第二期3楼1号。注册号610000100326143。法定代表人郑丹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伊甸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逯 涛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