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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魏成勇,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伟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成勇。被执行人魏成勇,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施阳,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120327.66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838674.15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计至2012年9月30日,以2267348.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2012年10月30日,以2520327.66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3年2月27日,以2120327.66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35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魏成勇、施阳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500万元为限);被告魏成勇、施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356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旺华实业有限公司、魏成勇、施阳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185683.66元、相关利息、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