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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433-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1972年2月,居民。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双方位于位于费城镇三里沟村的楼房归申请执行人贾某及其子李振兴所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对该楼房进行了查封(产权证号:费房私字××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位于费城镇三里沟村的楼房(产权证号:费房私字××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安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