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铁锤与王红兵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铁锤,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6号申请人陈铁锤,男。被申请人王红兵,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铁锤与被申请人王红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铁锤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红兵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铁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红兵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