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苗润峰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苗润峰,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申请执行人:苗润峰,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王强,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服刑于山西省原平监狱。本院在执行苗润峰申请执行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苗润峰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苗润峰称,要求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执行其本人提供的吉F288**号路虎车,理由是此车是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卖给被执行人王强,并且现在此车并没有过户,车籍仍是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本院查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所要求我院执行的吉F288**路虎车,车籍系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但此车已卖给被执行人王强,且本院认定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王强又将此车抵押给王春斌并出具抵押协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所要求执行的吉F288**路虎车,已被被执行人王强抵押给王春斌,抵押是否有效,是否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苗润峰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吴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