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日瓷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湖南华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X办事处XX村XX庄XX号。法定代表人黄辉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华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徐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日瓷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鑫源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宝元代理审判员 易 凯人民陪审员 吴艳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