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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邵安豪与袁拨白、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豪,袁拨白,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85号原告邵安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袁拨白,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72303810-9,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5526-1,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安豪诉被告袁拨白、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安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拨白、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安豪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拨白、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邵安豪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