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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名称

纪营与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伟;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纪营,男。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B座1楼。被告:张伟,男。被告: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西环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北环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营诉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等五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营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