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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呼某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白雪,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帅,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友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路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硕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呼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汪���白雪、傅帅,被告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生育女儿路X。自2009年开始,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屡教不改,2013年6月因涉嫌容留、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且被告长期与其他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居。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婚生女路X由原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路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自2009年开始吸毒、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均与事实不符。被告曾于2013年6月因好奇吸过一次毒,让公安机关查处,经调查涉嫌容留、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不成立。原告多次拨打110报警,110都说是原告的错。自从结婚到2011年���告上班前,都是被告养着原告,所有家庭生活、家庭费用都是被告支出,原告上班培训费用5000元也是被告向朋友借款。后来被告做生意赔了钱,原告现在收入高了嫌弃被告,想借着吸毒与被告离婚。被告孩子对被告感情深,也愿意跟着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9日生育女儿路X。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曾拨打110报警。2013年10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济南市公安局查处,被告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户口本(复印件)、2013年7月3日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女,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与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孩子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