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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州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省温州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1669-7。代表人郦晓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温州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十里亭加油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4981929-6。法定代表人杨冬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