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厦门鑫钢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钢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鑫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薛东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杨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梁超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