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袁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袁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诉被告袁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在江西信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袁东荪归被告袁某抚养,但是对于原告探视权的履行,双方未做详细约定。离婚后,被告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将孩��一直放在江西老家交给亲戚照看。现在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并且不会限制被告行使探视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变更被告对婚生子袁东荪的抚养权,由原告承担婚生子袁东荪的抚养责任到成年;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告在任何时候行使探望权,被告都需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阻扰原告行使探望权;要求婚生子袁东荪在寒、暑假期间随原告共同生活;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针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抚养权纠纷变更为探视权纠纷,实际上变更了案件的案由,原告应另行起诉,法院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抚养权纠纷变更为探视权纠纷,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原告应另循法律途径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0元,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雪书记员 边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