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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井海、王学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井海,王学深,孙留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311-1号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安县城丰利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怀,该社职工。被告郝井海。被告王学深。被告孙留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井海、王学深、孙留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48元,由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博亮审 判 员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