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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许某、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诉被告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许某,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乔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793号原告苏某某。原告许某。原告车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穆某某。原告崔某某。原告陈某某。被告乔某。原告苏某某、许某、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诉被告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起诉后,我院于2013年6月13日向原、被告送达了(2013)环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被告未对施工进行阻挡。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许某、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苏某某、许某、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学琴审 判 员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