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9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与田×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田×1,田×2,田×3,田×4,田×5,田×6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9620号原告赵×,女,1978年9月5日出生,赛特奥特莱斯EXR专柜店长。委托代理人王京梅,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1,女,1947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宏(兼田×2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2,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田×3,女,193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田×4,��,1950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田×5,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田×6,女,1953年6月1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田×1、田×2、田×3、田×4、田×5、田×6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王京梅与被告田×1、田×2之委托代理人林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3、田×4、田×5、田×6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田×7与被告田×3、田×1、田×4、田×2、田×5、田×6系同胞兄弟姐妹,原告系田×7的外甥女,因各被告都是聋哑人,结婚以后均已离开户籍地,故田×3、田×4、田×5、田×6现已下落不明。田×72013年4月24日去世,其丈夫潘×1997年11月17日登记死亡(注销户口),二人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位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楼×层×号房屋一套,2012年6月2日,���继承人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在其百年之后,愿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诉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田×1、田×2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去世及亲属关系、留有遗产情况属实,田×3、田×4、田×5、田×6确已下落不明,我们认可原告与被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同意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田×3、田×4、田×5、田×6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田×7与被告田×3、田×1、田×4、田×2、田×5、田×6系同胞兄弟姐妹,原告系田×7的外甥女。因各被告都是聋哑人,田×3、田×4、田×5、田×6结婚以后均已离开户籍地,相互之间缺乏联系,故现在田×3、田×4、田×5、田×6已下落不明。田×72013年4月24日去世,其丈夫潘×1997年11月17日登记死亡(注销户口),二人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位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楼×层×号房屋一套,2012年6月2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田×7由原告负责抚养,在其百年之后,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审理中,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田×3、田×4、田×5、田×6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垫付了公告费2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死亡证明、证明信、房产证、遗赠抚养协议、田×1声明、田×2声明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田×3、田×4、田×5、田×6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继承人田×7生前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其形式合法,协议有效,本院确认。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协议规定的抚���义务,各被告亦认可该协议且同意由原告取得该房产,本院不持异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田×7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楼×层×号房产(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一套归赵×所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原告赵×负担(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世云审 判 员 田世跃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