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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颉诉被告汪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颉,汪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李颉,男,生于1958年12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元,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安顺,男,生于1959年4月19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颉诉被告汪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告汪安顺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颉诉被告汪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