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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寅全诉王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全,王杨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王寅全,男。被告:王杨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全诉被告王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寅全与被告王杨平已和解,原告王寅全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寅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寅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方园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