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嘉斐与唐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斐,唐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陈嘉斐。被告唐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斐诉被告唐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嘉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嘉斐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陈嘉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