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孙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司某,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欲通过诉讼外调解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以欲通过非诉调解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