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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法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柏林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柏林,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法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冯柏林。被执行人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敏至今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敏在十堰天寿有债权收入限元尚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敏感在十堰天寿债权收入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