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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被告蔡某,男,成年,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