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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军红与赵军军、郭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红,赵军军,郭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红,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军军,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胜利,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军红与被执行人赵军军、郭胜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军军、郭胜利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军红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赵军军支付赔偿款17000元,被执行人郭胜利支付赔偿款8000元,诉讼费400元两被执行人各负担2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军、郭胜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郭军红支付赔偿款25000元,诉讼费4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胜利有存款,遂于2013年9月18日将其帐户存款144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