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