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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镜罪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镜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代理检察员张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本人的照片以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惠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了姓名为王某某的港澳通行证。2006年1月17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去香港探亲,持上述通行证非法出入香港6次。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本人的照片以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惠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了姓名为王某某的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各一本。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去香港探亲,旅游,持上述护照、通行证非法出入斯里兰卡、柬埔寨、马来西亚、澳门等14次。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入境大队办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不是被抓获的。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本人的照片以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惠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了姓名为王某某的港澳通行证。2006年1月17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去香港探亲,持上述通行证非法出入香港6次。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本人的照片以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惠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了姓名为王某某的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各一本。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去香港探亲,旅游,持上述护照、通行证非法出入斯里兰卡、柬埔寨、马来西亚、澳门等14次。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入境大队办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护照、港澳通行证签发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本人的照片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姓名为王某某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2、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偷越国(边)境20次。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因故无法找到王某某,但调取了王某某的相关信息。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姓名为王某某的身份证、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6、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4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利用预警系统将正在该大队办理护照的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后将其移送给东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理。针对被告人杨某某关于其不是抓获,是公安通知其去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利用预警系统将正在该大队办理护照的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后该大队将其移送给东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系被动归案。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关联,各证据之间所证事实基本一致,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操先蓉人民陪审员  阚林如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