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军诉被告高X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军,高X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周X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高X平,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军诉被告高X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X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