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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军诉被告高X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军,高X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周X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高X平,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军诉被告高X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X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