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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常建伟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建伟,石化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再字第6号原告常建伟(曾用名常欢),男,1977年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石化友,男,1963年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常建伟与被告石化友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常建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建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茂源审判员  王玉凤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