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常建伟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建伟,石化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再字第6号原告常建伟(曾用名常欢),男,1977年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石化友,男,1963年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常建伟与被告石化友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常建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建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茂源审判员 王玉凤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