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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邬某某以法院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了错误,同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邬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