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马惠英、张侦杰与张士兴、张侦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英,张士兴,张侦杰,曹加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马惠英,在原无锡市国棉一厂退休。委托代理人程军、陆铭(均受马惠英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兴,现下落不明。被告张侦杰。被告曹加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英与被告张侦杰、张士兴、曹加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惠英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惠英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560元,由马惠英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审 判 员 鲍钰鸣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