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邢台市清河县人,农民,现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西县人,农民,现外出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