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汪崇纲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崇纲。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小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