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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琼与李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李成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038号原告陈琼,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8日,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陈琼诉被告李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琼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陈琼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