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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尤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亚平与被告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亚平,陈作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蒋亚平,女,193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肖红(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作治,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蒋亚平与被告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叶泽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亚平的委托代理人肖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作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亚平诉称,2011年3月1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作治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已基本还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向蒋亚平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月息1.5%计付。借款人:陈作治,2011年3、10”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本息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作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亚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被告陈作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立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