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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813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金芳。委托代理人瞿国伟、陈水达。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招明。委托代理人严淑芬。委托代理人吴文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82元,由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杭州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永      梅审 判 员 祝      令      河人民陪审员 来丽英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