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与郭某戌、郭某葵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戌,郭某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原告郭某丙。原告郭某丁。原告郭某戊。被告郭某戌。被告郭某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与被告郭某戌、郭某葵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撤回起诉。诉讼费4513元退还原告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审判员 王素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