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被告朱某某,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国庆人民陪审员 白富春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