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6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峥与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峥,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55-5号原告沈峥。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峥与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贪玩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的营业房。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变卖、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