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宝山与高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山,高立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72号原告王宝山,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高立杰,男,1974年5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山与被告高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山撤诉。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