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建江与颜建明、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江,颜建明,庄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何建江,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林,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明,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庄丽娟,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江与被告颜建明、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江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