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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建江与颜建明、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江,颜建明,庄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何建江,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林,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明,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庄丽娟,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江与被告颜建明、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江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