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月芬与刘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芬,刘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陈月芬。被告:刘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芬为与被告刘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芬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