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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月芬与刘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芬,刘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陈月芬。被告:刘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芬为与被告刘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芬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