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庆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王庆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刘胜国,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庆军,男,44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众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