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申友与宋丰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申友,宋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2-2号申请人:李申友,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丰武,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李申友因与被申请人宋丰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1幢、2幢、3幢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NWD9**号和皖N279**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丰武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5076.55平方米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2537号及00034188号)。查封范围为上述财产中价值200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