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允龙、姜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允龙,姜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759号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光领。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委托代理人:温静。被告:姜允龙。被告:姜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允龙、姜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6日,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偿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0元,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