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冠锋与胡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锋,胡建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冠锋。被告:胡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锋诉被告胡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建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锋撤回对被告胡建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冠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